本文重点讨论公司由一方经营、股权登记在其名下,另一方原来未参与经营、不具有股东资格,离婚时希望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况。
如果双方已经是股东,需要解决离婚后的经营分工、监督或一方退出,可阅读《夫妻双方都是股东,离婚后股权、经营权和收益怎样安排?》。
离婚协议已经写明“公司股权归一方”,双方可能认为股权问题已经解决。但到了公司办理变更时,其他股东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拒绝修改股东名册,或者股权被查封、质押,协议无法落实,由此产生纠纷。
这类纠纷最常见的三个问题是:离婚协议中的股权条款是否有效,配偶是否能取得股东资格,配偶能否成功办理变更登记。
一、离婚协议中的股权分割条款是否有效
夫妻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或者部分分给另一方。离婚协议生效后,股权分割条款在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事由的情况下,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其他股东尚未同意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不当然导致夫妻之间的股权分割条款无效。
离婚协议有效,只解决了夫妻之间应当如何分配财产;配偶能否进入公司、是否成功办理变更,还要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2024)陕04民终16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离婚后双方形成的股权分割协议是对财产性权益的安排。即使未完整履行向其他股东通知等程序,也不当然影响夫妻之间协议的效力。配偶要成为公司股东,仍须继续处理其他股东权利和公司变更手续。
二、配偶能否取得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现行《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取消了一般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规定书面通知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三十日未答复,视为放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还须审查章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对离婚分割仍保留同意、购买等分类表述。具体应分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其他股东愿意按照同等条件购买。其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后,配偶可能无法取得这部分股权,夫妻之间转而处理转让所得财产的分割。这是取得股东资格受阻后的替代结果,与一开始就选择折价补偿的情况不同。
在(2021)川01民终16644号案件中,多家公司均表示不同意配偶成为新股东,并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据此区分了股权的财产价值与股东身份:配偶有权分割股权体现的财产利益,但不能仅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第二种情况,其他股东只表示反对,却不愿按照同等条件购买。其他股东不能仅以反对阻止股权转让。是否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应结合通知内容、答复期限、公司章程和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判断。
第三种情况,通知没有提供足以判断优先购买权的完整条件。其他股东要决定是否购买,至少需要知道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只有一句“把20%股权分给配偶”,没有价格和付款条件,其他股东很难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2025)桂0204民初2646号案件中,当事人只在股东群中笼统表达转让意愿,没有完整说明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相关离婚协议也尚未生效。法院认为法定通知程序没有完成,未支持要求公司协助变更股权。
通知其他股东时,应明确取得股权的数量、对应价格或作价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并保留收悉、答复的证据。夫妻财产分割未必存在独立的现金付款,涉及财产折抵等安排时,更应说明如何形成可比较的同等条件。
三、配偶变更登记遇到阻碍怎么办
1.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程序尚未完成,先补齐通知和意见材料
夫妻之间的股权安排有效,不代表对公司的变更请求已经具备全部条件。应先核查通知、答复、优先购买权和章程限制,查明尚未完成的具体事项。
2. 股权被冻结、质押或存在权属争议,先查明限制范围
股权冻结需要核查执行法院、冻结范围及处置状态。股权质押也须核查质权人同意、解除质押或依法处理转让价款等条件。存在代持、权属或出资争议的,还要明确其对取得股权及出资责任的影响。
(2024)川0131民初81号案件中,离婚调解书约定一方取得22%股权,另一名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原股权质押也已经解除,法院支持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变更。
而在(2017)黔0303民初3950号案件中,离婚协议虽然有效,但其他股东程序未完成,股权又被多家法院冻结,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并办理变更的请求未获支持。
3. 原登记股东不配合,围绕具体协助义务处理
如果障碍是对方拒绝提供材料、签署文件或履行交割义务,应结合协议或生效裁判,请求履行相应义务。诉讼请求需要具体,不能仅要求“把公司给我”。
4.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变更,可以依法起诉
《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公司并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同时请求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不答复,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起诉。
因此,要保存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求、所附材料及送达证据,并根据争议确定是否需要同时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变更股东名册和办理市场监管登记。
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市场监管登记侧重公示,不能把尚未完成市场监管变更一律等同于尚未取得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章程和股东名册也应依法作相应调整。
配偶希望通过离婚取得股权,应先确认其他股东权利和股权状态,再推进股东名册及登记变更。遇到阻碍时,查明是程序未完成、股权受限,还是对方或公司不配合,才能确定下一步应补手续、申请执行还是提起诉讼。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本文参考案例:(2024)陕04民终169号、(2024)川0131民初81号、(2021)川01民终16644号、(2017)黔0303民初3950号、(2025)桂0204民初2646号。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