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实务指南
股东退出时,为什么评估日期不同,股权价格会差很多?
同一家公司、同一比例的股权,因为评估日期不同,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争议的关键通常是评估基准日应当怎样确定,以及这个日期与具体退出依据有什么联系。
一、评估基准日决定评估机构观察哪一天的公司
这里所说的日期,通常称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机构会按照这一天的公司状况,确定纳入评估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市场条件。基准日之后发生的盈利、亏损、重大合同、资产处置和行业变化,原则上不会自动计入该日的评估结果。
二、并非所有股东退出都需要确定评估基准日
退出协议已经约定固定价格或者明确计算公式的,通常先按约定处理。双方只约定按照净资产、股权价值或者合理价格退出,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通常会看股东退出的条件在什么时候成就。
例如,双方约定某项条件发生后回购股权,则可能以回购条件成就时的公司状况作为定价基础。基准日怎样确定,没有适用于所有案件的固定方式。
三、三个案件中的评估基准日为什么不同
1.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日
在(2017)沪0151民初11157号案件中,股东反对公司延长经营期限并要求退出。公司主张采用较晚的日期,因为期间发生了一笔支出;股东主张以公司原经营期限届满日为准。
法院认为,具体支出可以在审计中调整,不应因此改变基准日,最终采用经营期限届满日确定股权价值。
2. 协议约定的评估时点
在(2018)京01民终2022号案件中,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约定了价格对应的评估时点。一方后来要求改用相隔多年的其他日期,法院未予支持。
即使约定日期不是会计结算日,也应选择最接近该日的会计结算日评估,不能自行改用对自己更有利的日期。
3. 退出请求提出时最近的财务报告期末
在(2025)苏民申3873号案件中,公司章程规定退休股东应当退股,但双方没有谈妥价格。法院结合公司起诉要求股东退出的时间,以起诉时最近的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记载的所有者权益期末数计算回购款。
四、发生基准日争议时应当怎样准备
发生退出价格争议时,应先明确是否确实需要评估,再说明某个日期与退出依据之间的联系,并保留该日前后的财务资料、重大合同和资产变化证据。
评估结果可以成为定价依据,但不当然等同于最终退出价格。合同约定、退出条件、财务资料和其他价格证据,仍可能影响法院最终认定。
本文参考案例
- (2017)沪0151民初11157号;
- (2018)京01民终2022号;
- (2025)苏民申3873号。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