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实务指南
对赌回购款怎么算?业绩补偿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计算对赌回购价款时,应先确定回购本金、约定收益的计算方式和起止日期,再扣除合同约定的分红等款项。业绩补偿、股权回购价款、约定收益和逾期违约金可以分别约定、同时主张,但能否获得全额支持,取决于计算是否重合、综合金额是否明显过高。
回购条件已经触发、回购义务人也已确定后,对赌案件的争议往往转向金额计算:约定收益从何时起算、已经取得的分红是否扣除、业绩补偿能否与回购款一并主张、逾期违约金和约定收益能否同时主张等问题。
一、回购款先按约定计算
1. 确定计算本金和回购股权范围
协议可能约定按照投资本金、股权受让价款或者投资人届时持有股权对应的金额计算回购价款。投资人经过股权转让、部分退出或增资后,实际持股数量可能已经变化,应当确认本次回购覆盖全部还是部分股权,以及不同轮次、不同出资对应的本金。
2. 确定收益的起算日和截止日
协议明确约定收益从投资款实际支付之日、完成工商登记之日或者其他日期起算的,原则上依约处理。多笔投资款分期支付时,应按照协议判断统一从首笔款项起算,还是各笔款项分别计算。
协议没有约定或者表述不清时,法院通常结合合同目的和交易过程解释。有的裁判从投资款实际支付之日起算,有的从回购条件成就或者合同约定的回购日起算。付款期限届满后的资金占用损失属于逾期责任问题,不应与约定收益的起算混为一谈。
截止日也应区分回购通知日、付款期限届满日和实际付款日。合同约定收益持续计算至实际付清的,可以据此主张;合同只约定了固定回购日或者固定金额的,不能当然将约定收益继续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
3. 区分单利、复利
单利只以投资本金为基数,通常按“本金×年收益率×实际投资天数÷360日或365日”计算;复利则把已经产生的收益计入下一期本金;二者结果可能相差很大。
司法裁判首先审查合同有没有明确依据。在(2015)民二终字第204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未支持投资人以累计收益为新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复利的主张。
4. 扣除已经取得的款项
协议通常约定从回购价款中扣除投资人已经取得的分红、股息、股权转让款或者其他收益。
但业绩补偿与分红的法律性质不同。分红来源于公司可分配利润,业绩补偿来源于义务人对估值差异作出的合同安排。协议没有约定以业绩补偿抵扣回购款的,不能直接将补偿等同于分红予以扣除。
在(2024)京民终123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业绩补偿计算方式属于投融资双方审慎作出的商业安排,业绩补偿与股东分红属于不同范畴,合同没有约定时,不能以预期分红损失作为补偿上限。
二、各项请求能否同时主张
判断各项请求能否同时主张,首先要区分以下概念:
- 股权回购价款,是投资人退出并转让股权所取得的对价,通常由投资本金、约定收益及应扣款项组成;
- 业绩补偿,是实际业绩未达到承诺目标时对投资估值进行调整的款项,支付后不当然导致投资人退出;
- 约定收益,本文指按照合同约定收益率计算的金额,可能属于回购价格的组成部分,也可能兼具资金占用补偿功能,不等同于公司依据利润分配产生的分红;
- 逾期违约责任,是回购义务人未在付款期限内履行后产生的责任,包括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
1. 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价款
业绩补偿用于调整公司实际业绩与投资估值之间的差异,股权回购用于在约定事件发生后实现投资退出。两项权利可能具有不同的触发条件、计算期间和合同目的。
协议明确约定两项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且分别针对不同风险的,部分法院会尊重合同安排。在(2025)沪74民初3137号案件中,法院将业绩补偿认定为附条件的合同义务,而非违约金,并认为其与股权回购条款相互独立,支持投资人同时主张。
司法实践仍存在其他处理方式。有的法院认为回购价款已经覆盖投资本金和合理收益,再支持全部业绩补偿会造成重复补偿;有的法院根据协议文义认定两项救济只能择一;也有法院同时支持两项请求,但对综合金额予以调减。
2. 约定收益与逾期违约金
回购价款可能在付款期限届满时已经固定,也可能按照“投资本金+约定收益”持续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前一种情形下,逾期后通常只需计算违约金;后一种情形下,逾期期间回购价款仍在增加,同时又产生违约金,则需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补偿。
如果约定收益属于回购价款的组成部分,逾期后继续计算并与违约金并行,不当然构成重复补偿。例如,(2021)京民申5720号案依约将年化8%的约定收益计至实际支付日,并同时支持逾期违约金。反之,如果约定收益与违约金都用于补偿同一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可能择一支持或者合并调整。(2020)甘01民初301号案支持年化5.5%的约定收益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未再支持违约金。
3. 法院可能对约定收益和违约责任进行调整
对赌回购源于股权投资,不因约定收益就当然转化为借贷。交易中存在真实的股权投资交易,义务人仅以存在固定回报为由主张“明股实债”,通常难以成立。
但是,合同约定有效,不代表约定收益、逾期违约金都会获得全额支持。约定收益属于回购价格组成部分的,法院通常尊重商事主体的价格安排;属于资金占用损失补偿的,则可能与逾期违约责任合并审查。义务人能够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调整。
在(2019)最高法民终1642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未因年化10%的投资溢价与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计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而当然调减。另有裁判参照一年期LPR的四倍衡量综合金额。因此,四倍LPR不是对赌约定收益的统一法定上限,法院还会考虑约定收益率、逾期时间、违约程度、实际损失以及是否重复补偿。
业绩补偿、股权回购价款、约定收益和违约金可以在合同中并存并分别主张,但审理时仍须依次判断各项权利是否已经触发、合同是否允许并行、计算期间是否重合以及综合金额是否明显过高。
因此,发生争议后,可以根据以上内容,结合合同约定制作计算表,列清明细,避免因条款含糊或者重复计算导致请求未得到支持或漏算。
本文主要法律依据与参考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条;
- (2015)民二终字第204号;
- (2019)沪0118民初22119号;
- (2019)最高法民终1642号;
- (2020)甘01民初301号;
- (2021)京民申5720号;
- (2024)京民终1233号;
- (2025)京02民终11616号;
- (2025)沪74民初3137号;
- (2021)京02民终10192号;
- (2020)最高法民终575号。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