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实录 3

公司要求原价收回股权,股东最后为什么多拿了8倍?

高管离职后,公司依据持股平台协议要求按12.5万元原价收回份额。重新审查关联企业例外和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后,双方最终以接近100万元解决退出。

承办律师:严绿臆律师

所属系列:《办案实录》

案件类型:股权激励与退出价格争议

所属专题:股东退出

案件阶段:诉讼与和解阶段

解决方式:退出方案与诉讼配合

匿名化说明:当事人及非必要识别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

本站发布:2026年7月17日

结果表述边界:案件结果依据可公开材料概括,金额采用约数,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12.5万元买入,离职多年后被要求原价退出

王先生作为公司高管参加股权激励,以12.5万元取得持股平台份额。离职后的四五年里,公司一直没有要求退出。直到上市筹备阶段,公司突然起诉,要求依照协议按原价收回。

真正的问题不是原价是否合理

公司价值已经增长二三十倍,直觉上最容易争论的是“原价回购是否公平”。但协议白纸黑字写着离职原价退出,直接围绕公平与估值交锋,未必能触及最关键的前提:客户是否已经失去激励资格。

关联企业例外出现了

协议另有一条约定:员工离职后如果进入关联企业,仍可保留激励资格。客户的新任职单位恰好出现在公司自己的公开申报材料中,被列为关联方。公司在诉讼中试图采用更窄的关联企业解释,却难以回避自己签章确认的公开披露。

从被动应诉到提出市场化退出

团队一方面围绕激励资格提出抗辩,另一方面提出以市场价值退出的反请求,并整理协议文本、任职证明、公开申报文件和多年履行情况。案件不再是“原价合不合理”的单点争议,而变成公司能否证明原价退出条件已经成就。

最终多拿了多少

在诉讼和上市时间安排的共同影响下,双方达成和解。客户从12.5万元的原始投入获得接近100万元的退出对价,约为原价的7至8倍。这个结果来自对合同例外条款和公司自身证据的精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