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退出价格争议】

公司要求原价收回股权,股东最后为什么多拿了8倍?

高管离职后,公司依据持股平台协议要求按12.5万元原价收回份额。重新审查关联企业例外和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后,双方最终以接近100万元解决退出。

承办律师:严绿臆律师

案件类型:股权激励与退出价格争议

所属专题:股东退出

案件阶段:诉讼与和解阶段

解决方式:退出方案与诉讼配合

匿名化说明:当事人及非必要识别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

本站发布:2026年7月17日

结果表述边界:案件结果依据可公开材料概括,金额采用约数,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方案核心

不直接争论“原价是否公平”,而是先判断离职是否真正触发原价退出,以及公司自己的公开披露能否证明关联关系。

案件最初的困境

客户王先生曾以12.5万元参加公司股权激励,并通过持股平台持有权益。离职四五年后,公司在筹备上市过程中突然要求他按原价退出。此时公司价值已明显增长,若机械按原价处理,客户将失去多年持有形成的增值。

原有处理路径为什么没有解决问题

持股平台协议确实写有“离职后原价退出”,公司据此先行起诉。如果只围绕原价是否公平、公司估值是否过高争论,客户需要承担复杂估值和合同效力风险,也容易忽略退出条款是否已经被真正触发。

重新识别出的关键事实或法律关系

协议同时规定,员工离职后进入关联企业任职的,可以继续保留激励资格。客户的新任职单位是否属于关联企业,成为先于价格争议的核心问题。公司自己的公开申报材料中,曾将该单位列为关联方;这份经公司确认的公开披露,与其在诉讼中的说法形成直接矛盾。

退出方案如何设计

团队把案件拆成两个层次:先证明客户仍符合激励资格,原价退出条件并未成就;再以公司价值、持有期间和可主张权益为基础提出市场化退出方案。诉讼中提出反请求,并系统整理持股协议、任职材料、公开披露和历史履行证据,以提高谈判中的确定性。

案件结果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客户从最初投入12.5万元获得接近100万元的退出对价,约为原始投入的7至8倍。

这个案件能够说明什么

股权激励退出争议不能只看“离职”两个字。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例外、公司是否长期未要求退出、公开披露与诉讼主张是否一致,都可能改变退出条件。先判断有没有退出义务,再讨论退出价格,往往比直接争论价格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