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实务指南

实际控制人幕后指示损害公司,如何追责?

作者:严绿臆律师

所属专题:股东退出

所属系列:《股东退出实务指南》

本站发布:2026年7月13日

最近核校:2026年7月28日

法律适用截至:2026年7月28日

一句话核心结论

真正决定损害行为的人即使不担任董事、高管,也不当然免责。《公司法》第192条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指示董事、高管实施的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必须证明具体指示、具体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为什么不能只盯着签字人

关联交易、资金占用、低价转移资产或违规担保,表面文件往往由董事、高管签署,真正决策者却可能隐藏在治理结构之后。如果诉讼只针对执行人员,可能无法解释利益最终流向,也可能面临责任主体资产不足的问题。

现行法的责任框架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22条还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实际控制”与“指示”都需要事实支撑。持股比例、协议安排、人员任免、财务审批、印章账户控制、业务决策和利益流向可以共同构成判断线索,但不能因为某人“看起来像老板”就直接推定其对所有行为负责。

证据应围绕四个问题组织

  1. 谁实际控制:谁决定董事高管任免、财务支付、重大合同和关联方安排。
  2. 指示了什么:会议纪要、邮件、聊天、审批记录、录音或证人材料能否对应具体决定。
  3. 谁执行:董事、高管实施了哪项交易、付款、担保或资产处置。
  4. 损失如何形成:公司或股东受到何种可计算损害,资金或利益最终流向哪里。

退出谈判与责任诉讼要分开判断

追究责任可能改变谈判力量,但法律上的赔偿请求不等于对方必须回购股权。启动诉讼前,应分别评估:公司是否是直接受损主体、股东能否提起代表诉讼或直接诉讼、前置程序是否满足、责任财产是否可执行,以及退出方案是否有独立的合同或法定依据。

需要准备的材料

风险边界

责任诉讼不是施压口号。证据不足时贸然指控可能激化冲突,并增加名誉、商业秘密和诉讼成本风险。涉及刑事风险的,应以事实和法定构成要件为准,不能把举报作为交换股权价款的简单工具。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