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比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且多为强制性规范,主要包括:
1、对股东身份的限制。只有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同时,一个自然人只能出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公司也不能再出资设立其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对注册资本的限制。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10万元,比起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3万元),其门槛要高一些,并且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实缴资本制,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必须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清,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资本制。
3、对于工商登记的限制。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工商登记尤其是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字样,以此将企业的性质予以充分的公示。
4、对财务制度的限制。一人公司必须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严格适用。《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两点:一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比较宽泛,即只要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便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关于举证责任问题。立法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即并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只要与公司发生纠纷的相对人提出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股东就要对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承担绝对的举证责任。